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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属专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一般分为申请筹办和申请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先申请筹办。
  第八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等;
  (二)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三)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的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四)筹建工作班子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
  第九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
  (二)已有校园、校舍(包括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况。自行筹资建校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在自有校园校舍建成前,允许租借足以供办学用的校园和校舍,但租借期须在5年以上,并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三)学校组织机构、校董事会、校领导成员、教工队伍、中层机构负责人员名单、骨干教师名单(注明职称、专业);
  (四)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及学校发展规划。
  第十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所报送材料不完备者,应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通知其补报。
  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基本具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申报材料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于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论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结论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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