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0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不一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等学校),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
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把设置专科层次学校审批权下放给我省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设置民办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自筹资金,依照
《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 我省社会组织或个人与境外民间机构或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在我省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合作各方应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由我方为主提出办学申请。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或正式建校,以及撤销、调整,由申办者向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