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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是指档案法、法规所规定的对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是所在地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
  驻穗省直单位、中央部属单位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由省档案局(馆)进行处罚。
  第五条 处罚机关发生档案违法行为的,由其上一级处罚机关处罚;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有争议的处罚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档案局(馆)指定管辖。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档案违法行为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其单位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条 办理档案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确凿,程序公开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公正。

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运用

  第八条 处罚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改正;
  3.责令赔偿损失;
  4.追缴档案。
  (二)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降级或降职、撤职;
  4.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
  第九条 下列档案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可能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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