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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各类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堆置和存放各类固体废弃物;
  (三)禁止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只和车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的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四)禁止设置油类、化学危险品、有毒有害物质仓库;
  (五)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六)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九条 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在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各类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三)禁止停泊各类船只、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现有的禽畜放养场必须限期搬迁;
  (四)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五)禁止建立墓地。
  第十条 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清洁工艺,进行有效的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现有的以剧毒物品、危险品作原料或为产品的企业以及重污染企业必须搬迁。
  (三)现有企业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四)原有的各类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 除遵守第八条规定外,在准保护区内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立以剧毒物品、危险品作原料或为产品的企业以及重污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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