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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3月8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8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0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规所替代)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199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管理,缩短值勤交通警察(以下简称交警)在道路上处理交通违章的时间,提高值勤交警的交通指挥疏导能力,避免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违章时群众围观现象的发生,特制定《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

            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实施交通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违章抄告,是指值勤交通警察(以下简称交警)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予以记录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交通执法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区域内,属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机动车驾驶员发生的交通违章。
  第四条 交通违章抄告及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警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应当场指出,并向其出具《违反交通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违章行为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机动车驾驶证和《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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