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2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8日)废止(原因: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19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订的《宁波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宁波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规范化、标准化,使汉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江厦街、文明一条街沿街两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市区车站、码头、机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各县(市)和市区其他区域单位的社会用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交通、教育、工商、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制、浇灌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报纸、刊物和图书等出版物用字;
(二)公文、宣传品、电报、票据、证件、标语、标牌、会标、队(校)旗、队(校)服、公章、证书、奖品和名片用字;
(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商标标识和广告用字;
(四)地名(含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名称等)、单位名称和牌匾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