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致因物价指数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同时能适当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调整的机制。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我省经济的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其调整幅度由省劳动厅研究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坚持全省集中决策,省级调控,分级管理,以地、州、市为主的原则。为应付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企业大面积亏损等特殊情况造成少数地区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决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制度。省级调剂基金按统筹范围职工工资总额5‰的比例从各地、州、市提取。
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投保职工的共同财产,必须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对以前擅自动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认真进行清理,限期收回。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免征税费(含“两金”)。
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省、地、县3级均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保险监督委员会,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组织和实施养老保险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来,下大力气抓好,务求抓出实效。
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也由省劳动厅负责推动。省体改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完成省人民政府确立的改革任务。
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劳动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