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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和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在本项改革实施后,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而相应降低1个百分点。当职工个人缴费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时,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不再划转。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记入个人帐户。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职工在本省范围内工作异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由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划转,但不变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在异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5.职工在不同省、市、自治区之间异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划转,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个人帐户随之取消。
  6.建立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剩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职工在异动工作时,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划转。
  7.职工以及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先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再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其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为止。职工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划转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门,下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处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职工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之下月起;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的,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之下月起,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可视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2.职工的基本养老金由3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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