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根据上述原则,到本世纪末或下世纪初,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办法
(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境内中方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帮工。私营企业主、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也应参加政府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1.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24.5%的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纳比例可以由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个体工商户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2.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在本项改革实施时,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本人等非工薪收入者,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费。
3.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和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和发放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如遇特殊情况,支付发生困难时,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由财政予以支持。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职工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