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湘政发[1995]18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以及《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养老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2.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享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养老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公平是其主导原则,用人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应大体公平,享受养老保险者的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别。同时,养老保险又要体现职工贡献大小的差别,以激发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5.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开。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有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6.管理服务社会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也可委托银行发放。社会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厂(矿)设置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7.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满足各类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还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