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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修正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等职业教育是指本市所属就业前的中等专业教育、中等技工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积极发展。
  第四条 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应尽的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捐助中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培养中初级专业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组织应执行国家关于“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制度,优先录用和聘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二章 办学和职责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学;
  (二)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办学;
  (三)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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