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3日)修正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杭州观光度假型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杭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度假区位于钱塘江畔,紧靠西湖风景名胜区,东起五云山疗养院,西至龙坞乡,北起五云山麓,南至珊瑚沙。总面积为9.8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实行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使度假区成为旅游度假和观光相结合,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境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的国家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合理开发利用并切实保护度假区内的旅游资源。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城市饮水水源和度假区的自然人文景观与旅游环境。
  第六条 度假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
  度假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通过依法出让或转让,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 度假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度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 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 度假区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