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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转让;
  (二)竞价转让;
  (三)协议转让;
  (四)其他方式。
  五、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的规定,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企业资产统一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转让底价。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同时,应进行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归属。
  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主持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标的、价格、付款方式、债权债务处理、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方式等内容。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应持合同及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出具的转让凭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据此向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七、购买企业国有产权,原则上要一次付清价款。如果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并经转让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第一次交款额不得低于转让价的50%,欠交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国有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或者补充需要扶持的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不得用于财政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作弥补财政赤字或发放工资、奖金。市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九、企业产权转让前,应充分征询企业职工的意见,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以不推向社会为原则。由转让方安置的,所需费用从产权转让收入中支付;由受让方安置的,所需费用从购买价款中扣除。
  十、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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