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穗府办[1995]3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促进广州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行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通过合法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广州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广州及以外地区各类产权交易的合法规范化场所。我市企业的下列产权转让行为,必须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一)国有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址财产权的转让;
(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的转让;
(五)经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办理必要的报批手续。我市管理的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按转让方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区、县级市企业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广州市政府审批。大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家授权的部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同意;向外商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应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要严格控制向外商出让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