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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奖励办法

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奖励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年3月27日
 以穗府办[1995]23号文批转印发)


  为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向上规模、高技术、高效率、高效益、低消耗方向发展,根据《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范围。
  企业分类范围包括市经委、商委、建委、交委、外经贸委、农委等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类别划分和分类标准。
  企业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企业在保证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以企业的销售额、利税总额、资本金利润率、人均创利税等四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得分为标准。
  (一)销售额(销售收入)
  1.8亿元以上(含1.8亿元)的计20分(满分),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得4分,500万元至1.8亿元之间按比例递增。
  (二)利税总额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计20分(满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得4分,1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按比例递增。
  (三)资本金利润率
  20%以上(含20%)的计30分(满分),5%以下(含5%)得4分,5%至20%之间按比例递增。
  (四)人均创利税
  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计30分(满分),2000元以上(含2000元)得4分,2000元到2万元之间按比例递增。
  上述四项指标每一单项指标获得全国同行业前三名的(凭有效证明,按该项指标的实际得分增加20%的奖励分。
  为能反映企业自身增长水平,考虑上述四项指标增长率因素,其实际得分值=计算分值×(1+a)
    本年度该项指标值-上年度该项指标值
  a=-----------------
         上年度该项指标值
  a≤0.5。
  上一年度亏损企业,本年度扭亏为盈a值为0.5。
  三、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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