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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9日)废止(原因:该规定委托广州市隧道开发公司执法,执法主体不合法)

广州市珠江隧道区域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7日以
 穗府[1995]40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隧道区域的管理,保证隧道设施完好和隧道内行车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隧道区域是指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范围,在水域或陆地上设置有“珠江隧道管理区域”标志的地带。
  第三条 凡进入珠江隧道及珠江隧道管理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管理局是珠江隧道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珠江隧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隧道交通安全业务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正常情况下,隧道实行24小时通行。
  车辆通过隧道,收取有偿使用费。按车辆类别实行单程一车一次收费,凭当次收费票证通行,过期无效。
  第六条 行人和下列车辆禁止进入隧道:
  (一)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教练车、压路机车、铲车、装载机车、履带式车和带有拖卡的车辆;
  (三)超过限高4.3米(由地面至货载高度)、限宽3米、限长整体车身11米,通道车和集装箱车限长15米的车辆;
  (四)装载不允许通行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五)装载活禽畜的车辆;
  (六)超出环境保护标准排放污染的车辆;
  (七)有故障或不符合安全行车检测标准的车辆;
  (八)其他影响或危及隧道交通安全的车辆。
  第七条 凡进入珠江隧道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并应开启车内FM广播频道,接受无线电的交通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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