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图,包括核准变更的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验收合格章,并退还规划验收保证金;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去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对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占用土地的违法用地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分别给予没收或者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等处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处以违法用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六十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使用性质的违法用地行为,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土地3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第六十一条 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占用现有道路、已列入实施计划的规划道路、已按规划要求退让的道路路幅的;
(二)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的;
(三)占用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四)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五)占用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严重影响安全的;
(六)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七)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八)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九)在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十)沿城市主要道路擅自改变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十一)在建筑物的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居住片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搭建的;
(十二)违反本细则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对生产及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和隐患的。
第六十二条 对前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5%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处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十四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必须停止建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