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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和破断安全岛,确属必需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四十九条 开发、改建片区以及新建企事业单位的排水体制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的,应当逐步向雨污分流制过渡。
  第五十条 城墙范围内不得新建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送电线路;不得在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各种单位自用架空管廊。对现有的上述架空管线,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改建为地下管线。
  主城内不得直埋电缆。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予以保留或者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的验线分为核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第五十三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验灰线,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测绘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确需改变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线标高的,应当事先向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五十六条 下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收:
  (一)住宅片区;
  (二)市区内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县域内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三)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十七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五十八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县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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