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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希龙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徐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规划、城管、卫生、文化、园林、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四条 本市公民和外来人员死亡,尸体应就近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允许土葬的公民死亡后,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办理尸体火化需凭下列证明之一:
  (一)医疗部门出据的死亡证明;
  (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三)公安部门出据的死亡证明。
  第六条 本市市辖区除偏远地区和特殊情况可以由死者亲属或者死者单位拉运尸体外,应当由殡仪服务单位的专用车辆拉运尸体。
  第七条 殡仪服务单位的车辆,应当按与死者亲属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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