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校外机动车辆不得擅自进入学校,不经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学校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学校校园周围建筑物不得影响教室采光、通风,建筑物与校园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不得设台球室、游艺厅、录像厅、歌舞厅等营业性场所,已设的,应限期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学校门前和两侧200米半径内不得设农贸市场,不得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规划、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严禁在学校附近设立带有噪音、怪异气味及病源传播的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保、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学校周围400米半径内不得开山采石。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矿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学校管理不当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学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处;有关行政机关不认真查处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查处。
行政机关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