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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 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不得设置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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