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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推荐。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一条 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或表决通过的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通过。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分别从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需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写出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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