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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失效]

第六章 市政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与建设。
   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图、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成片建设地区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市政管网建设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审批时,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批建计划和有关资料,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安排。
  第四十七条 城市新建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建成。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座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用地行为:
  (一)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二)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
  (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四)利用已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
  第五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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