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蟑螂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蟑螂成虫、若虫侵害房间数不超过5%,阳性房间蟑螂平均不超过5只;检查有未孵化的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卵鞘的平均查见数不超过2只。
第十一条 城镇和乡村都应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环境卫生,消除露天厕所和粪缸(坑)。
第十二条 单位和住户应加强人畜粪便和废弃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皮毛、禽蛋、水产、果品及废品的回收、加工等重点行业,从事屠宰、酿造及肉品店、粮店、饮食店、食品店、菜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及时消灭“四害”。
第十四条 除“四害”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楼房、设施和宿舍区由所属单位负责,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居民家庭由住户本人负责;居民住宅区环境由当地街道和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并对除“四害”工作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或消毒站)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建立除“四害”工作制度,抓好本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并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并由市爱卫会统一发给证书。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所管辖区域内的各单位开展除“四害”工作;
(二)依据本规定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