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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福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福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四害”是指老鼠、苍蝇、蚊虫、蟑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应积极宣传除“四害”法规和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除“四害”意识,树立人人除“四害”意识,家家讲卫生的社会新风尚。
  第五条 各单位和居民都有防范、杀灭“四害”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各地区、单位、居民住户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消灭“四害”。
  第七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粉迹法测定低于5%。
  (二)夹日法测定低于1%。
  (三)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
  第八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成蚊:每百间房阳性率低于5%,阳性房间成蚊数平均不超过3只;
  (二)幼虫:每个单位和居民区不得有2处3龄以上(含3龄)蚊幼孳生,市区河道每100米间距3龄以上(含3龄)蚊幼不得超过2处。
  第九条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一)成蝇:饮食、食品行业场所,涉外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均应无蝇;居(村)民住房及单位集体宿舍,普通房间的阳性率低于3%,阳性房间的成蝇数不超过2只;皮毛、禽蛋、果品、水产、酿造、屠宰、农贸市场等特殊场所成蝇不得超过3只;公共厕所、倒桶间不超过2只,垃圾场、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桶)不超过3只。
  (二)幼虫(蛆):单位、居民(住户)及外环境,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桶)公共厕所、贮粪池不得有3龄蛆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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