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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一)未办理工程建设报建手续或未办理开工手续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后发包、招标的;
  (三)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必须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拒不招标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
  (六)泄露标底的;
  (七)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八)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建筑材料的;
  (九)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未经质量监督部门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不合格即擅自验收或交付使用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纠正、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凡以行贿受贿手段从事建筑市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的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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