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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省、部属常驻本市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统一管理。
  实行监理的工程由监理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予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筑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整修、返工后的工程质量必须经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认定,确保使用安全。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应在发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优质优价结算,没有约定而实际达到优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报经负责该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验收或交付使用。
  实行监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由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方必须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或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借让资质等级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三)超出资质等级范围越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单位撤销、分立、合并后仍以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责令纠正、停止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停止勘察、设计、施工,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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