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招标。必须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公正进行。凡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投标;
(二)邀请招标。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三)议标。从两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因公开或邀请招标未成交或因保密、专利保护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用议标方式决定承包方。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社会劳动力(含农民工),应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订立劳动合同方可使用。
禁止组建无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独立承担或分包单位工程。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价格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经审定的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和招标成交后,发承包双方应按规定分别交纳发、承包信誉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存入专户,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并还本付息。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订合同当事人要求办理合同鉴证或公证的,双方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公证机关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