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建设规模达到市管报建范围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标、投标。
国内私人投资、外商投资(不含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在报建后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军事设施和其他保密工程及抢险抗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监理和重要设备采购应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已批准;
(二)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建设计划;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建设用地的划拨或出让手续;
(六)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已经落实或已列入施工投标范围。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承包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特殊专业工程,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单独发包和招标。
第十九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一、二级和经过批准的部分三级施工企业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可以分包,但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禁止承包方转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不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组织招标、检查工程质量以及管理施工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服务或监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的招标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以下方式,并择优选择中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