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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下列单位,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资质条件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二)建设工程的监理、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验机构。
  第九条 经审定资质等级的法人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定期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验。逾期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单位,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单位撤销或分立、合并的,应即办理注销或重新审定资质等级。
  禁止买卖、伪造、涂改或借让资质等级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省、部属驻本市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及中介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定资质等级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外地进入本市的勘察、设计、施工及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验资质。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符合资质升级条件的,应当晋升资质等级;对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予以降级或取消其资质。

第三章 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报建程序,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分级报建的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不履行报建手续的,不准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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