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和发展本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规范的建筑市场是指: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三)中介服务活动;
(四)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三)负责建筑经营及中介服务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