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3)(发布日期:2003年5月22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22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
《条例》执行;
《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凡在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按照
《条例》第
三条规定的原则,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大、中城市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小城市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