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学习政治、法律、文化和技术,悔罪认错,服从管教,参加生产劳动。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定期考核,进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五种。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减少的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决定的劳动教养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动教养人员表扬、记功、物质奖、警告、记过,由劳动教养场所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由劳动教养场所申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理机构审批。
  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的奖惩,须经原批准所外执行的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逃跑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场所应组织力量立即追回,有关公安部门、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场所作案的,劳动教养场所应当依法移送当地公安、安全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前款劳动教养人员,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继续执行剩余的劳动教养期限。

第八章 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治愈的;
  (二)在读学生,悔罪认错较好的;
  (三)确为本单位业务、技术所必需,本人悔罪认错较好,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的;
  (四)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没有生活来源,确需本人照料或抚养的;
  (五)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