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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外省首次进呼药品注册登记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对外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来呼首次销售药品的,医药批发企业必须查验我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连同持证者的有效身份证,一并作好详细登记。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外省首次进呼药品注册登记情况的公告。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购销首次进呼药品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逐品种、逐批次进行抽验,对可疑品种就地封存(实行暂控)。检验合格的,先交纳适当罚金,然后办理有关手续准予销售和使用。被检出假劣药品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有关条款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按季向呼和浩特市卫生行政部门编制外购药品报表。如实填报外购药品的生产厂家、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否则,一经查出,就地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核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卫计联字[90]第114号)和国家卫生部、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字[90]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省进呼药品注册登记申请表》、《外省首次进呼药品注册登记证》由呼和浩特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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