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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外省首次进呼药品注册登记暂行规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呼和浩特市外省首次进呼药品注册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1995]2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外省首次进呼药品注册登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外省首次进呼药品注册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医药市场秩序和外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呼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外省首次进入呼和浩特市地区销售使用的药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销售药品的外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购用外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必须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外省首次进呼药品、保健类药品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药检所负责药品的检验工作。
  市、各旗县区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并要积极协同卫生行政部门抓好药品注册登记工作。

第二章 注册登记的审批

  第四条 凡外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首次来呼销售药品、保健药品的,必须向呼和浩特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省首次进呼药品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对已在市场销售、使用的新药、保健类药品,也要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来呼销售药品企业的合法性、药品质量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注册登记证》。未经注册登记的首次进呼药品禁止在我市销售。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严禁销售和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新药、保健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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