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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失效]

  (五)违反驾驶台纪律的;
  (六)进出港不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七)主要工属具、通讯导航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不齐或失效的;
  (八)船员配备不齐的;
  (九)船舶停泊不服从管理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违法人员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并处扣留证书、证件6个月以下;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抢档、抢漕、抢靠码头不听劝阻的;
  (二)超越航区、航线行驶的;
  (三)违章抢航,故意碰撞他船或紧逼他船的;
  (四)在停航、封渡水位航行的;
  (五)在无灯标河段冒险夜航和在能见度不良的条件下航行的;
  (六)擅自进入禁航区,不听劝阻的;
  (七)超额、超载航行的;
  (八)人、畜混载的;
  (九)酒后驾船的;
  (十)不按规定拖带船舶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违法人员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并处扣留证书、证件12个月以下;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船舶证书不齐、失效从事客货运输的;
  (二)货船、渔船、农用船私自搭客的;
  (三)人力船私自装机投入运输的;
  (四)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五)私设囤船、渡口的;
  (六)在航道内设置固定碍航物的;
  (七)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通航江、河设置养鱼网箱影响航行安全的;
  (八)向航道倾倒砂石和废弃物的;
  (九)擅自移动或损坏助航标志的;
  (十)在航道内打捞漂流物、沉没物影响航行安全的;
  (十一)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十二)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架空施工的;
  (十三)他船遇险、发生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组织施救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违法人员处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证书、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对水上交通重大或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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