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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顾问。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第六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市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
  第七条 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二)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适合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名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名单、考核材料及其需要作出说明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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