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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1994年11月11日重庆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有关人事任免案的初步审查。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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