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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失效]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向检查组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当事人或知情人可向执法检查组或执法检查的组织者反映控告,执法检查组织者应责成有关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但可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被检查者可向执法检查组织者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对执法工作现状的估价,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自行组织的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的报告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报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检查组组长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报告。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审议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可要求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执行检查报告审议后,可以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受询问或质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答复。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也可直接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主任会议。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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