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和省、市(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每年都应开展执法检查,保证执法检查的质量,注重实效,并应于年初将当年要开展的执法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主任会议应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要开展的执法检查进行统筹协调,和上级人大安排的执法检查相衔接,避免重复检查。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变更或取消执法检查的,应当报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执法检查前,应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
(一)执法检查的组织;
(二)执法检查的内容和对象;
(三)执法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四)执法检查的方式和范围;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执法检查的具体计划一般应于执法检查前两个月通知被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的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十条 执法检查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效能和便于工作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成员由专门委员会确定。执法检查组可吸收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执法机关负责人和下级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成员在对某一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前应认真学习该法律法规,并注意收集有关执法工作的情况,研究执法中的问题,使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应注意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和群众,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和实地考察、调阅有关档案、材料等多种形式,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应有的效果。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认真作好自查,主要负责人应按检查组的要求汇报情况,对检查工作给予配合。
执法检查组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提供真实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