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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3日)废止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十八号)


  《淮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一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振华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淮南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需要向中国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可以向中国境外销售;
  (二)项目立项时已经批准向中国境外销售;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向中国境外销售。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必须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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