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不相适应)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安徽省通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安徽省通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维护通信秩序,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行业管理。
在本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通信的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管理国家公用通信网,并根据国家通信行业政策,对专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参与大型专用通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协调国家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关系;
(三)监督、管理通信终端设备的生产、销售和进网使用;
(四)负责通信业务市场的行业管理,审查通信业务的经营资格,发放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第四条 地、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在省邮电管理局和行署、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通信行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和扶持邮电通信事业优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