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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在依法履行义务的同时,具有以下职权:组织开展与其职责相应的居民活动;决定和管理居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评议五好家庭、文明楼院和文明单位;监督居民公约的执行;推荐本居住地区内民民参军、招工、招干、就业;管理自办企业和集体财产;提出自有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由热心为居民服务、依法办事、作风民主、不谋私利、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担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职数一般按下列规定设置:居民300户以下的设5人;301户至500户的设7人;501户以上的设9人。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至3名代表选举产生。具体选举方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决定。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成立选举工作领导组。选举工作领导组由3至5人组成,其成员由居民会议推选或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提名,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选举工作领导组在选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选举权的居民进行登记、公布;
  (二)根据多数居民的意见,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三)规定选举日期,主持召开选举会议;
  (四)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并提交选举会议;
  (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整理选举档案,并移交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保存。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的,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10人以上或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居民代表会议推荐。所提候选人应张榜公布,根据多数居民或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经反复协商讨论后,仍不能确定的,可采用预选的办法,根据得票多少决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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