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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5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5月18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归侨、侨眷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山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各级组织是本省归侨、侨眷组成的人民团体,按照其章程进行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
  第五条 侨眷身份不因华侨、归侨的死亡而消失。与华侨、归侨依法建立婚姻关系取得侨眷身份的,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本省归侨、侨眷身份的确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禁止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归侨、侨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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