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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修正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行使职权,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组织法》九条规定的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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