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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1995修正)

  (七)审查关于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对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八)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九)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研究和处理代表、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第三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所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不设区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每届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本届人民政府的秘书长、主任、局长、科长。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不设区的市、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不设区的市、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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