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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组织通则(1995修正)

  太原市、大同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可行使《地方组织法》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不设区的市、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依照《地方组织法》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的缺额,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不设区的市、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建议议程;
  (二)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会议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决定由法定单位、法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的答复形式;
  (五)检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六)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他的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相抵触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审查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他的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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