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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代替)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5]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经依法批准的各种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范围:
  (一)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由企业董事会委托经国家确认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审或者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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