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偿使用海域的,均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进行。围海造地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海域,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办法,由市海洋、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大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海洋政策、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域的功能区划和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海域使用实行市统一审批,市和县(市)、区分级管理:
(一)由小平岛经三山岛至满家滩的沿海海域及跨县(市)、区海域,其使用面积在一万亩以下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海域,使用面积在一万亩以下的,由海域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讨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海域面积在一万亩以上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国家审批。
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在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海域使用证》前,必须按规定向海域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海域出让金。
第九条 海域使用期限,根据申请者申请,由审批机关确定。
第十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海域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其它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对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征求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的附件。
第十二条 实行有偿使用海域的,按下列规定征收海域出让金:
(一)海岸工程用海的,每年每亩不低于二百元;
(二)旅游用海和勘探开采海洋矿产资源用海的,每年每亩不低于一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