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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0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林业、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每年应选择一批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效益高的农业技术项目组织推广。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重点农业技术项目,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推广。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技术推广中心、科学研究所和乡(镇)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渔业、水利(水土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站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等推广服务活动。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民间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其研究、引进、开发成果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鉴定通过后,可以自行推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给予指导,并在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按财政正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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